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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1)

    一、证券及证券法的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广义的证券就是记载和代表丁定的权利的文书,即用以证明证券的持有人,有权按照证券所载的内容,享有相应的权益的一种凭证。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人的所有权或者债权证书。

    (二)证券的分类

    (1)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表明其人股的股份,并据以行使权利的凭证,股票同时又是代表具有财产价值的股东权约有价证券。股份在法律上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全部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若干股份,每股金额乘以股份总数便构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

    (2)股票的分类。

    根据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1、普通股。即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而无特别利益的股份。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的基础。

    2、优先股。是指在分配股息、红利、公司清算剩余财产时等诸方面享有特别利益,并优先于普通股实现的股份。

    3、后配股。是指在分配股息红利、公司剩余财产及行使表决权等方面劣于普通股的股票。

    普通股以外的股票称作特别股。我国公司法主要规定了普通股,对优先股和后配股等普通股以外的特别股末作规定。

    根据票面上及股东名册是否记有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其所表示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即便持股票也不享有股东权。

    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

    2、无记名股票。凡是股票票面上没有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即为无记名股票。凡持有无记名股票的人即可凭票行使股东权,一般无须再证明其股东资格。

    根据是否有票面金额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1、额面股。是指在票面上记载一定的金额、以表明股票价值的股票。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额面股股票。

    2、无额面股。是指票面上不记载金额,即无票面价值的股票。

    以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发起人股、国家授权投资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1、发起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

    2、国家授权投资股。即通常所说的“国家股”。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代表国家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持有的股票。

    3、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持有的股票。

    4、社会公众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法人以外的社会投资大众所发行的股票。

    对社会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以发行的资本范围的不同分为旧股和新股:

    A、旧股。是指在公司设立时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范围以发行的股份。

    B、新股。是指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增加资本总额而发行的股份。

    以股票的购买币种和持有人地域不同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股:

    1、A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值,由境内申国公民或法人以人民币购买或交易的股票,也称内资股。

    2、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境外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买卖的股票,经过批准,可以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H股。系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境外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该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3)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发行人为了筹集资金而依法发行的,其持有者可以在发行人承诺规定的日期,请求按规定的利率来还本付息的一种债的书面证书。

    (三)证券法的概念和特征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调整证券和证券发行,不包括证券交易的规则。我国的《证券法》是广义上的证券法。

    (2)证券法的特征。

    1、确保高度的交易安全是证券法的首要特点。

    2、证券行为是法定的要式行为。

    3、证券法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

    4、证券法是有关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操作规程,是实用的法律技术规范。

    5、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

    (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2、公正原则。3、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