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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2)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与证券市场发行人所谓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主体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第一次将证券直接或间接销售给证券投资人的活动。包括募集、制作、交付、直接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承销、代销的一系列活动。
所谓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方可以发行股票,它是股票的唯一发行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但有权发行公司债券。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企业法人。指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
(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它们都可以成为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
(6)国家是国家公债的发行主体,由国家中央政府决定以国家名义发行债券,其发行主体就是国家。
(7)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债的发行主体。
(二)债券的发行
(1)公债券的发行。
在我国,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一般都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集资需要,由于它们是国家财政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发行的债券,因此法律对其发行的条件、程序和票面形式一般不做特别规定。
1、公债发行的主体是政府及政府机构。
2、公债的发行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3、公债在各种债券中具有最高的安全性。
4、公债的利率一般比公司债券或金融债券低。
(2)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2、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法律要求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的信用条件和其他政策性条件。
3、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1)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2)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制作债券。5)销售债券,收回债款。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4、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发行条件。
5、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1)制定发行章程。2)申请、审批。3)公告发行章程。4)信用评级(并非必经程序)。幻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承销。6)销售认购。
(三)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由发起人或其他投资人认购。
股票的发行的程序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性、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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