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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
四、证券监管制度
(一)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业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依其自律规则对证券经营者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对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证券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申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1)证券违法行为。
1、虚假陈述、欺诈客户。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的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行为。
3、操纵市场。指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4、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在不持有款或券的情形下,向金融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融资或融券,从事证券买人或卖出,以期谋利的行为。
5、违规运作。
(2)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从业资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等。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证券法规定的职责,彻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事责任。即当证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
证券法明文禁止的各种违法行为,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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