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答:(1)丙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是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于劳务出资,由于劳务出资的内容、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评估作价都较为具体、复杂、不宜统一规定,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人协商确定。

    (2)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首先须经其他合伙人,即甲和丙的一致同意,其次,在同等条件下,甲和丙对其转让的财产份额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除非甲、丙放弃受让乙转让的份额,原则上乙不能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3)丁拒绝承担合同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他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构成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