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3.答:清算组的第一个行为是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其判断原则为是否对破产债权人有利。

    清算组的第二个行为不完全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和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护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不属于破产财产,因而把b、c两项列为破产财产登记造册是不正确的。

    清算组的第三个行为亦不合法。虽然集装箱是B公司存放在A公司的财产,但已被A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将原物非法处置,因而清算组不能原物返还,也不能同意支付相应价款,而是应该把该价款列入破产债权。

    清算组的第四个行为也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才由清算组执行。并且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其后再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