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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10)

    (三)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是:(1)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3)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0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3)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0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0其他义务。居间人除负有上述义务外,还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其他义务,如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义务。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0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报酬。

    0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的异同:

    (1)相同之处: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都是一方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均属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2)区别:

    0居间人只是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本人并不参与订约;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只是经办人(代理),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与第三人订合同时,信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办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0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结果;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实施特定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信托合同的信托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

    0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活动成功时获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信托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课堂提问:
经济法分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