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个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的限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以核定;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来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