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必然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这就会产生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问题。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①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②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俣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③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包括:第一,合伙人的边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二歙为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追索的情况。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财产利益,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向合伙企业提出各种清偿请求。《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合伙企业中某一方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二,合伙人个人负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第三,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惦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的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