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严重违反合伙企协议约定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违反前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从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已有3 000元的债务,此3 000元的债务杨某应和谭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谭某、李某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亦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分为两部分。1998年初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 000元由谭某、杨某、李某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2 000元,由谭、李二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可以向谭、李中任何一位索取应得债权,谭、李中任何一位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杨某按出清偿要求,但杨某可以3 000元为限,谭、李、杨三人中任何一人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