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鸽是的比例关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本案例中投资总额为720万元人民币,在300万美元以下,和注册资本之比为36/1。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比大大低于70%,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不恰当的,中国法律不允许设立这样的公司,另外,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极低,这在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的比例过小的情况下,对中方尤为不利。如果企业盈利,外方将近3层分红,如果亏损乃至破产,外方的最大损失不过6万元人民币,而合营企业的借款是由中方担保或者由中国银行贷款的,其风险将全部转嫁给中方,这也极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