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