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企业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500万元,并不能说明企业实际拥有资本金500万元,假如确有500万元,还应了解其资金来源,审查其是否以借入资金或者其他情况取得的资金作假,骗取验资报告。因此,某注册会计师的作法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则。
(2)该新办企业出现的问题是投资人以现金投入的资本未实际到位。该企业已经运行6个月,而投资者仍未将认缴的价额缴足,致使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且该企业会计人员核算不合规范。随便记账。
(3)C公司作为投资者随意抽回投资,使企业经营、债券人利益受到影响。该企业新建更需要资金,C公司抽回投资不利于生产经营,也不符合资本保全原则。
(4)A企业把应作销售收入的100万元增添了资本金,这种随意增加资本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5)A公司的做法是找银行或验资部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这出是搞虚假注册资本的一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抵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第二,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同时还要对合营企业章程作必要的修改。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报经原审计机关核准,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第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以上各事例都不同程序地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