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破产制度与原用于解决债务纠纷问题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无论自愿与否均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完全、公平地履行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而在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限制。(2)民事执行与破产制度虽都是为债权人利益进行,但前者是为个别债权人,后者是为全体债权人,前者的目的是为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履行在债权人间的公平,破产制度的本质作用,就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障债的最终公平清偿。(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它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等义务的强制履行,而破产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4)破产制度又与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是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内容的执行措施,不仅在一些程序性规定上有相似之处,而且破产的一些制度正是从民事诉讼执行制度中发展而来的。为此,有的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破产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