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万安公司的行为有如下几点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1)《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万安公司暗中收购鸿泰股份从持有10%一直到30%均未依法公告。

    (2)《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现收购要约。

    而万安公司仅向排名前10名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而万安公司的收购要约期限为4个月。

    (4)《证券法》规定,收购入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万安公司于1998年10月份(在收购完成后4个月)即转让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