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2.(1)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签订的经济合同无准备。从事实来看,深圳公司先与第三人华润公司签订换汇协议后,又立即与赛格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当时深源公司根本无供货能力,变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是借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赛格公司预付款,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所签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华润公司与河北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并未与被告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原告,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违法国家法律、非法换汇的行为应给予处罚。
(3)法庭可以作如下判决:1原、被告于1998年9月20日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2被告向原告偿付尚欠预付货款140万,赔偿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偿付因迟付24万元人民币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3对第三人华润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处以罚款;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