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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八章学习辅导(1)
1、我国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2)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3)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4)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5)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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