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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八章学习辅导(3)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债券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其核算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未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核算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期计提利息,并摊销溢价和折价。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末转换为股份的,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偿还债券本息的会计核算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
3、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如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企业应当以现金偿还。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债券的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转换损益。企业应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科目,按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溢价、债券折价)”科目,按已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份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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