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2.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4 000+10+20+40=4 070(万元)
第二步,计算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核算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合计=2 370+600+300+200+21+9+60=3 560(万元)
第三步,计算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4 070-3 560=510(万元)
第四步,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
1、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为240万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300-240=6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240×2%=4.8(万元),超过标准提取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会经费为6-4.8=1.2(万元)
3、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40×1.5%=3.6(万元),超过标准提取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为4.5-3.6=0.9(万元)
4、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240×14%=30.36(万元),超过标准提取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福利费用为42-33.6=8.4(万元)
5、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40+400×7%=168(万元),超过标准支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为200-168=32(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2万元,按规定不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所以,纳税调整增加总额等于上述六项调整增加项目之和,即为60+1.2+0.9+8.4+32+2=104.5(万元)
第五步,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调整减少总额为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第六步,计算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3 560-104.5+20 =3 475.5(万元)
第七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4 070-3475.5=594.5(万元)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510+104.5-20=594.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94.5×33% =196.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