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3.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该企业偷税数额为:
偷缴营业税额=(1 756 000-1 564 000)×5%
=9 600(元)
偷缴所得税额=[(1 756 000-135 000)-(1 564 000-1 321 000)-9 600]×33%
=1 368 400×33%=451 572(元)
该企业1998年实际偷税数额合计为:
9 600+451 572
=461 172(元)
该企业1998年实际应纳税额=(78 200+9 600)+(54 384+451 572)=593 756(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为:
451 572÷593 756×10%=76%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通过虚假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偷税数额为451 572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6%,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451 572元,并对单位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