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该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不正确的。

    1、销售21寸彩电50 000台给予5%的销售折扣,不应减少销售额。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尽管货未发出,但应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运送彩电为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4、无偿提供招待所的21寸彩电100台,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显像管厂提供的2 000台彩电,应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运费扣除率不是10%,应为7%。

    7、外购电子元器件未到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大型检测设备属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购进修理配件1.5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抵扣问题。

    10、外购钢材用于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销项税额=50 000×0.2/1+17%×17%+1 000×0.2/1+17%×17%+800×0.2+1/1+17%×17%+100×0.2/1+17%×17%+2 000×0.2/1+17%×17%

    =1452.99+29.06+23.39+2.91+58.12=1566.47(万元)

    2、进项税额=680+20×7% =681.4(万元)

    3、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 566.47-681.4 =885.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