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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1)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
(1)所谓“独立经济核算”,即纳税义务人应具备的条件: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3、独立核算盈亏。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所谓的“企业”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
(3)所谓的“组织”包括:1、事业单位;2、社会团体。
(4)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或单位承租经营:1、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为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2、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原则为:1、必须有合法来源的所得;2、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税率(三档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率为33%。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1994年5月颁布)
(1)18%:年应纳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
(2)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是不包括超过五年仍未弥补的亏损的。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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