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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属人主义);

    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这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属地主义)。

    (二)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的“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照申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属于“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税率(三档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是税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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