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该企业计算缴纳的所得税违背了税法中关于关联企业应如何纳税的规定,也没有按经济特区有关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待遇纳税,所以应进行如下调整:

    (1)原材料的购进应按照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进行调整:

    调增所得=(0.35-0.3)×500=25(元)

    (2)融资租赁的利息只能按税务机关核实的正常年利率水平扣除,将多支付的利息应调增所得额。

    调增所得额=30×15%-30×13%=0.6(万元)

    (3)因为产品全部出口,所以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税额=(85+25+0.6)×10%=11.06(万元)

    (4)因为企业是按85万元的所得额和15%的税率减半计算缴纳所得税,所以比调整后缴纳的所得税少纳4.865万元(11.06-6.375),应补交。

    (5)融资租赁业务应纳预提所得税的调整:

    由于A国同类业务的年利率为13%,却按15%年利率收取合资企业利息,所以不能按减除利息后的余额以优惠利率10%征收预提所得税,应按正常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

    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8×20%=1.6(万元),应补交1.25万元(1.6-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