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甲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还本销售应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由于没有销售价格,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42 000×(1+10%)×2=92 400(元)。
(2)以物易物应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60 450×1=60 450(元),且不能向丙开具专用发票。
(3)为康复中心生产的矫形器属于免税货物,不征增值税。
(4)销售货车的销售额=40 000×20=800 000(元)
(5)赠送货车应该视同销售,其销售额为40 000元。
(6)销项税额=(92 400+60 450+800 000+40 000)×17%=168 784.5(元)
(7)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150×403×17%=10 276.5(元)
(8)购入工作服的进项税额=300×150×17%=7 650(元),其中150条裤子是用职工福利,这部分的进税项税额不能抵扣,因为当期已全部抵扣,所以下期应该进项税额转出5 100元(200×150×17%)
(9)用上期购进的原材料为康复中心生产免征增值税的矫形器,应该减少本期的进项税额4 335元(850×30×17%)
(10)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 400元。
(11)进项税额合计=10 276.5+7 650+25 400-4 335=38 991.5(元)
(12)当期应纳增值税=168 784.5-38 991.5=129 793(元)
乙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销售给丙工作服的销售额=150×100=15 000(元)
(2)销售给甲工作服的销售额=300×150=45 000(元)
(3)送给职工的服装视同销售,销售额为30 000元。
(4)销售给其他各类服装的销售额为250 000元。
(5)当期应纳销售税额=(15 000+45 000+30 000+250 000)×17%=57 800(元)
(6)购进的2辆卡车是固定资产,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 520元。
(8)当期应纳增值税=57 800-10 520=47 280(元)
丙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
以物易物的销售额=150×403=60 450(元)
销售各类轮胎的销售额为380 000元
销售轮胎收取的价外费用,因为是含增值税的价格,需要进行换算:
销售额=(2 100+3 200)÷(1+17%)≈4 5293.91(元)
受托加工轮胎符合委托加工的规定。
其组成计税价格=(54 000+4 600)÷(1-10%)≈65 111.11(元)
丙应纳消费税=(60 540+380 000+4 529.91)×10%≈44 497.99(元)
丙代收代缴消费税=65 111.11×10%=6 511.11(元)
(2)增值税的计算:
除上述消费中的销售额应当征收增值税外,丙还有两项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一是受托加工收取的加工费,二是转让汽车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按4%征收增值税,并分别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60 450+380 000+4 529.91+4 600)×17%≈76 428.58(元)
以物易物购进的是固定资产,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进工作服的进项税额=150×100×17%=2 250(元)
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
进项税额合计=2 550+85 000=87 55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76 428.58-87 550=-11 121.42(元)
转让卡车应纳增值税=61 000×4%=2 440(元)
实际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 681.42(元)(11 121.42-2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