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5.(1)1994年该企业为免税期,外商分得利润180万元。因免税,所以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也不予退税。
(2)1996年该企业为减半征税期,外商用分得的600万元再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退税;借款800万元不属于再投资退税范围。
(3)由于再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是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因此,退税率为40%。
(4)该外商再投资退税额为:
600/[1-(15%+1.5%)]×15%×40%=43.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