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不正确。

    ①委托某单位加工包装物,系接受应税劳务,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支付劳务费用,故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外负担。而本例误将其作扣减当期进项税额处理,少纳增值税。

    ③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只准予按运费和建设基金两项合计数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随同运费一同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

    ④对外提供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①销项税额=500 000×17%+5850/(1+17%)×17%+20 000×(1+10%)×17%=85000+850+3740=89590(元)

    ②进项税额=51 000+17 000+(2900+100)×7%=68210(元)

    ③应纳增值税税额=89 590-68 210=21 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