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该企业1994年利润120万元可以用于弥补1992年的亏损,弥补后1992年仍有40万元亏损未弥补。1998年企业本身亏损10万元,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税后、前收益1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用分得税前收益先弥补亏损的规定,因此该企业从B企业分得的100万元减除1998年企业本身亏损的10万元后,弥补1993年60万元亏损,1995年20万元亏损、1996年10万元亏损刚好用完;从A企业分得的100万元税后收益,用于弥补1996年未弥补完的40万元后仍盈余10万元。该企业1998年已扭亏为盈,由于盈余的10万元系分得的税后收益,故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
至于1992年未弥补完的40万元,不用从B企业分得的收益弥补是由于弥补期限截止到1997年,故1999年的应税利润不得在税前对1992年的亏损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