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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第六章学习辅导(5)
1、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其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制订和实施审计计划时直接编制的、用以反映其审计思路和审计轨迹的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用作审计证据的各种原始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接受并审阅他人代为编制的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
2、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和作用,分为:
(1)、综合类工作底稿。
(2)、业务类工作底稿。
(3)、备查类工作底稿。
3、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结构: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提示有关审计事项的未审情况;审计人员的审计过程和经过审计后有关审计事项的审定情况。为实现上述目的,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应把握以下基本结构:(1).被审计单位的未审情况。(2).审计过程的记录。(3).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
4、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以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为复核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要点
(1).所引用的有关资料是否翔实、可靠;
(2).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4).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5、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对于永久性档案,应当长期保存。若会计师事务所中止了对被审计单位的后续审计服务,那么,其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2).对当期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即使会计师事务所中止了对被审计单位的后续审计服务,其当期档案的保存年限也不得任意缩减。
(3).对于最低保存年际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但在销毁之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对将要销毁的审计档案做最后一次检查,然后报主任会计师或所长批准。销毁时,有关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或检查,以保证被销毁的审计档案彻底销毁干净。
6、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其不保密。
(1).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2).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3).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A、被审计单位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调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档案;
B、审计合并会计报表,该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C、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D、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课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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