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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重点,难点分析(合同法律制度)

    一、订立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二、要约、反要约、承诺

    要约、反要约的定义(理解)

    承诺成立的条件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四、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注意定义及各种方式的比较)

    五、保证人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六、保证的方式: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注意区别)。未约定担保形式时按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

    七、抵押物的规定

    八、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九、留置的定义及与其他担保方式的比较

    十、定金违约时的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十一、合同变更条件:协商一致;合同解除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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