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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简介


  
   纵观注册会计师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个人设立、普通合伙制、股份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组织形式。
  
   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该形式的优点是:(1)对执业人员的数量没有限制,容易设立。(2)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务的需求。U)风险较小。虽然该形式下注册会计师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采用该形式的缺点是:(1)无力承担大型业务。(2)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采用该形式的缺点是:通过合伙制的方式扩大事务所规模,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疏忽或舞弊行为。都可能给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使之一日之间土崩瓦解。
  
   三、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是指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型业务。该形式的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s简称LLP)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八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合了普通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90年代初期兴起的。到1995年底,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业机构的转型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截止1999年4月“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实行有限合伙情况统计:
  
   安永(EV)美国
  
   普华永道(PWC)美国加拿大
  
   安达信(AA)美国
  
   德勤(DTT)美国英国日本泰国越南台湾
  
   毕马威(KPMG)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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