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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人员的要求
1、参加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和选调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有关专家。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选拔一批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检查人员。
3、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制度。
4、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适当支付检查人员劳动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5、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报告、工作底稿、会计档案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6、检查人员从事业务检查工作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事务所有关人员及事务所的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事务所人员的有关情况、事务所客户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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