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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

    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机构主要有教育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 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
    (2)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下达招生计划;
    (3) 部署、检查全国的招生工作;
    (4) 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直接决定处理某些特殊问题;
    (5)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持本地区硕士生招生工作。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确定必要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硕士生招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
    (1) 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 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 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
    (4) 组织考生的报名、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和录取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
    (5) 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委报告;
    (6)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招生单位设有招生机构或专人负责硕士生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招生单位的职责是
    (1) 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 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 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4) 接受考生报名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5) 组织实施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6)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工作;
    (7)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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