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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娶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院)长批准,确定录取名单。

    录取名单报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各盛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各主管部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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