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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是1985年开始试点的。有关这项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基本步骤如下: (2) 各院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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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选确定,在录取中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7) 推荐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后不予录取,或因学科、专业招生名额限制不能接受的,应于规定日期前将推荐生的有关材料退回原推荐学校并由学校转告本人。 (8) 各招生单位只能在学校推荐的学生中进行选拔录取,不得在其他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对已确定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其入学前若发现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9) 推荐生被招生单位录取后,可视实际情况鼓励保留入学资格分配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至三年后再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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