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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开考高教自考专业有三项规定
教育部在以教考试[1998] 1号文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目录与规范》)时,对各地开考自学考试专业作了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目录与规范》以内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的专业,须向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开考《目录与规范》以内、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之外的专业,必须按照《目录与规范》的要求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并于向社会公布前2个月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再开考在《目录与规范》之外(含各地原已开考的)的专业,如确需开考的,必须按照原国家教委[1996] 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从社会需求、开考条件等方面对开考专业进行论证,按程序报教育部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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