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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委强调不得提高委托开考收费标准


  
    
  
    2000年5月,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做出加强对委托开考收费工作管理的决定,要求委托开考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办法,提高标准。
  
   全国自考委特别强调了6个方面的问题:
  
    1、委托开考的报名考试费由报名点按当地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报名结束后,报名点将报名考试费交有关考试部门。
  
    2、少量考生人数太少、考试成本偏高的委托开考专业,需适当提高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由委托部门和当地考办协商后报地方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3、委托部门组织助学要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各种名义强求未参加助学活动的考生交纳助学或其他费用。
  
    4、消耗性实践考核的报名考试收费,可参照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中级工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其开支主要用于考试的消耗性支出。
  
    5、委托开考职业资格性考试的收费标准,可根据组织考试工作的成本,经协商测算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
  
    6、委托开考的各项费用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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