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ft 您的位置: 洪恩在线 -> 继续教育 -> 自学考试 -> 报考资讯 -> 各地考讯 right

请给我们来信!

请给我们来信


我要发言

自考同窗
   

江苏省自考社会助学规定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考试联结个人自学的纽带,是个人自学通过国家考试的桥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是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辅导(刊授)中心、辅导学校等。社会助学单位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端正办学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按照原国家教委教考试(1995)8号、苏教考(1997)1号文精神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开展助学活动。其辅导形式有函授、刊授和面授 (分日班、夜班) 。各类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必须接受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考委、 省考委颁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活动,任何助学单位都不能自行颁发课程成绩合格证书、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根据苏教考(1997)1号文及苏考委办(1999)8号文精神,经省考办、省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核, 同意“江苏法律人才培训中心”等248所社会助学组织1999年度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具体单位见附录二)。
  
   省考委、省教委依据教育部教成 (1998)3号文《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重申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不得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命题教师不得参与辅导。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必须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