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定: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