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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顶替有关规定


  
   上海自考办就自考经济管理类专业曾经数度调整,对专业基础课程“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经研究作出顶替办法,有关规定为:
  
   一、“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属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不能顶替经济管理类专业设置的公共政治课。
  
   二、 原报考经济管理类专业、中途转考其他学科专业的老考生,其在1999年6日之前通过的原“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学分按全国新规定统一计为6学分)课程,在2000年底前可以按照原“高学分课程顶替相同名称的低学分课程”作法,顶替原非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政治经济学(4学分)”课程。 自2000年起,此类毕业生如果需要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科,则须加考“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报考经济管理类专业独立本科段时,必须加考“邓小平理论概论”。
  
   三、自2000年下半年起,上海市各专业的考生应严格按照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课程(含学分)参加考试。除已经及格课程可在2000年底前按原规定办理顶替手续外,原“自学考试高学分课程顶替名称相同的低学分课程”的作法将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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