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关于高教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执行问题又有新补充
按照全国考办统一要求,浙江省自考办于2000年4月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计划对照表>的通知》(详见浙考办[2000]022号),并对新旧专业计划的过渡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说明。根据最近实验过程中温州的新情况,该省自考办又就新旧专业计划执行问题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主要为:
一、按新计划(本次调整后计划,下同)公布时是否取得课程合格成绩划分新、老在籍考生。新计划公布前(1999年底前)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属老在籍考生,此后取得课程合格成绩的属新在籍考生。今后老在籍考生可按老计划(从该专业开考至本次计划调整前的计划,下同)申请毕业,也可按新计划申请毕业;新在籍考生在2001年底前(有实践环节考核的专业顺延至2002年底)也可按老计划申请毕业,此后一律按新计划申请毕业。
二、考生在各专业新计划执行前(2001年底前)取得的老计划课程的合格成绩可顶替新计划中对应课程的成绩;2001年底以后取得的老计划课程成绩不得顶替新计划中对应课程的成绩。
三、外语顶替、免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举办、浙江省自考办承办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取得有关级别证书,或以自学考试英语(专科)专业“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二)”两课程合格成绩顶替公共课英语,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凡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英语课程学习时间三个学期以上且成绩合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证书者均可免考自学考试公共课“英语(一)”或“英语(二)”。
(三)其它的单课性(等级)英语考试成绩一律不得免考自考公共课英语。
(四)为鼓励考生学以致用,完善自学考试学分制管理,对35周岁以上考生免考“外语”后自学考试加考课程作如下调整:考生在确保总学分不低于专业计划规定学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各本科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任意选择加考课程(与已学课程名称相同、学分不同的课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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