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高教自学考试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