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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2001年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从根本上遏止伪造学历证书行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将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2000年,教育部已经在北京、天津、重庆、辽宁、湖北5省市进行此项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明年将在全国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并供网上查询。
  
   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分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注册,经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电子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市、区)、高等学校三级管理。高等学校印制、填写、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并于7月底以前将所发的证书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后,于8月底前将注册的证书电子档案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建立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网上查询。
     
   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不再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2000年5个试点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可由学校自行印制,也可继续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内芯,但必须按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注册内容含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学历层次、证书编号等6项。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其排列顺序为:前5位为学校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教育类型码,普通高校为1,成人高校为5;第7到10位为年份;第11位为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为1,硕士研究生为2,本科为3,专科(含高职)为4,第二学士学位为5;第12位为毕(结)业代码,毕业生代码为0,结业生代码为1;第13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生自行编排的顺序号。毕(结)业不到千、万位数的位置用“0”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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