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考办要求各地建立考核评估社会助学制度
为了健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服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8号)等文件精神,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完成社会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对社会助学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
此次考核评估的范围为,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活动的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和组织;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助学方向、助学条件、助学辅导、宣传咨询、提供服务、教育科研等六个方面。
通知指出,各地应建立一支社会助学考核评估队伍,可以聘请责任心强、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多年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人员,懂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的同志担任考核评估督导员;对成绩突出的可以评优表彰,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拒不参加考试评估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助学机构,由省考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全国考办将在全国范围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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