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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非理性”是相对于“理性”而言的,主要是指主体的情感、意志以及潜意识、信念(信仰)、习惯等意识形式,在认识层面,主要是指直觉、灵感和顿悟等形式。
主体非理性因素在认识发展过程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驱动作用。非理性因素具有对需要信号的放大和对主体思维的激活、驱动作用。认识向哪方向发展,认识目标如何确定,往往是由人的情感、意志以及潜意识、信念等非理性因素把某种信号放穴,从而使主体的思维保持高度的紧张和觉醒状态,随时捕捉对主体有意义的客体信息,形成对客体的完整认识,实现认识目标,
第二,参照作用。每一事物都有多方面的规定性。人们在判定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时,是通过参照主体的意志、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把与自已的需要密切相关的对象突出出来,作为认识的客体。第三,调节作用。非理性圈素的调节作用表现为它既可以促进思维定势的形成,又能解除思维定势。当出现某种符合目标的信息时;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通过调动主体内部的驱动力,就可触发和维持维定势,使思维过程沿着某种预定的轨迹运行。当不符合目标的信息出现时,各种非理性因素通过内部参照作用能够自动地加以排除。这样就对认识辩证运动过程起到了调节作用。
第四,对善和美的价值追求。真、善、美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与客体综合作用的结果。但相对来说,理性往往追求的是认识的真理性,而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所追求的则是认识的善和美等价值方面。
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如果否认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片面强调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至尊地位,就会导致理性主义;如果片面夸大非理性因素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则会导致非理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非理性因素要受理性因素的制约,强调人应当在理性因素的主导下发挥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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