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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杜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自身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
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个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取得的物质利益的多少,与他从事劳动的企业的联合劳动结果和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必然是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
第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是适当分离的,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经营权,相应地享有通过经营使用这些资产而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也决定了企业必然是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市场竞争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仅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生产要素的获取,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企业是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市场竞争主体。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市场竞争主体,必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体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企业法人即经济法人,它是拥有自己经营的财产和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的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参加民事活动的经济组织。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必须具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就是企业的经营权,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置和经营收益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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