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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1—2005年高教自考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一、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能从事金融业务与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扎实的经济理论基础,系统掌握有关金融理论和基本知识,能独立分析和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为本科层次,其总体水平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的要求相一致。凡专科毕业后取得独立本科段所规定的12门课程成绩合格,学分累计在71学分以上,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金融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毕业论文经答辩未通过者必须补作,不补作者不予毕业;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三、考试课程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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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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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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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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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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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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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概论
外语
高等数学(二)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管理学原理
财务管理学
国际金融
金融市场学
银行会计学
市场营销学
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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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
9
4
5
6
6
6
4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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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日、俄
含上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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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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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方式
1.本专业所列课程,均采用闭卷笔试办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考试成绩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通知单。
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上机考核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
4.在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撰写毕业论文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为考生联系论文指导教师。考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并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小组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论文成绩。
五、专科接考本科的规定
1.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应执行以下规定:
(1)金融专业专科毕业可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的三门课程: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和银行信贷管理学。
(3)其他专业专科毕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的五门课程: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基础会计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和银行信贷管理学。
2.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原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毕业的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在专科阶段或在接考本科加考课中已考试合格的课程不能使用两次,必须补学本专业专科的课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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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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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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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5年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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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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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原理
财政学
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学
货币银行学
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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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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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的实施意见》(京考委[1995] 8号)的规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已有加考课程合格成绩但尚未毕业的本科考生,须按本计划规定执行。但可以用原加考的“银行经营管理学”课程合格成绩顶替本计划中要求加考的“财政学”课程,用“企业会计学”课程合格成绩顶替本计划中要求加考的“基础会计学”课程,其他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有效。
六、新旧考试计划的衔接
本考试计划只与1996—2000年度执行的考试计划相衔接,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除另有规定外)按下表规定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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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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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0年考试计划
课程及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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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5年考试计划
课程及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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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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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史 6
外语(英、日、俄) 14
高等数学(二) 9
管理信息系统 6
宏观经济管理 5
经济法概论 5
金融企业会计 5
财务管理 6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5
信托与租赁 4
财政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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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外语(英、日、俄) 14
高等数学(二) 9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4
管理学原理 6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5
银行会计学 5
财务管理学 6
保险学原理 5
金融市场学 4
国际金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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