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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学》考试大纲(行政领导)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行政领导的含义、特点,了解行政导职能的承担者——行政首长的基本素质要求以及政府领导的群体结构。坚持首长负责和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实现有效的行政领导。 第一节行政领导与行政首长 一、行政领导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领导是指社会中一定的人或人群通过一定方式,引导另一些人或人群朝共同趋向的目标前进过程中所表现的一种关系。 行政领导是指国家行政组织系统中的各级行政首长和领导集团通过决策、指挥、监督、协调等手段依法行使权力与影响,以完成行政任务的活动过程。 行政领导的特点:是一个历史范畴,有时代性;是从事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有综合性;是依法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有权威性;要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服务性。 行政领导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管理活动是由众多的公务员共同协作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必须有统一指挥,才可能实现行政目标。我国是个地大人多的发展中国家,行政领导的正确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和国家的兴衰。 随着社会活动的日益复杂多变,国际竞争的更趋激烈,当代国家建设和管理越来越要求行政高效率,因此行政领导所起的作用也越突出,要求领导观念、领导体制结构、领导方式手段等方面都应科学化。 二、行政首长及其职权责的统一 行政首长是指依国家法律授予一事实上的行政权力,在政府管理机关中处于领导、决策地位的人。行政首长是一级政府或一个部门的负责人,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工作责任、法律责任。行政首长是一级政府或一个部门的当权者,他具有与其职位相称的由法律规定的职权。这是他从事领导活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首长是行政系统的人民的服务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首长的根本标志。 为使行政首长能更好发挥作用,必须坚持职务、职权、职责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其中职责是核心。为尽其责,才设其位,赋予其权。三者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偏废。 三、行政首长的基本素质要求 历史唯物主义肯定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担负政府领导职能的首长,握有法定权力,负有法定责任,其领导活动的成败对社会系统影响极大。为此对行政首长的素质应有严格要求。 对不同社会制度下和不同工作门类不同层次的行政首长,既要有不同的要求,又要有共同的基本素质的要求。仅仅具有法定的职务地位带来的强制性影响力,是远远不能进行有效的领导活动的。行政首长自身基本素质和现实领导行为所造应的非权力性影响力具有重大的作用。 行政首长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思想、品格作风、专业知识、领导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 四、行政首长的领导类型和方式 按行政决策参与者的范围、行政执行权的控制情况不同,可分为集权型、分权型、放任型等领导型。 行政首长与被领导者关系正常,才能正常开展工作。对被领导者的工作方式,可根据领导者自身的力量、下属的力量、机关的性质任务、时间紧迫情况,选择强制的方式、疏导教育的方式、榜样示范的方式,或几种领导方式相结合。采取最佳的领导方式,以取得最佳的效果。 第二节行政领导集团的群体结构 一、行政领导集团群体结构科学化的重要性 行政领导集团群体结构科学化就是行政领导班子组成成员的组合排列要合理。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更需要一个结构科学的行政领导集团。因为合理的群体结构产生最佳的整体效能,形成大于班子内各成员个人能量总和的巨大集体能量,使行政首长的个体功能转化为集团的功能。合理的群体结构可减少领导集团内部摩擦,提高行政效率。各个行政领导集团的层次、规模、工作性质、所处环境和实际需要不同,可根据具体情况来体现各种结构要求。 二、行政领导集团的年龄结构 在年龄结构上,应是老中青比例合理,成梯队年龄结构,使领导班子处于新阵代谢的动态平衡之中。 三、行政领导集团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在知识和专业结构上,应是多种知识的人才构成的综合知识系统各类专业的内行领导班子。 四、行政领导集团的智能结构 在智能结构上,应是有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各种能力的领导干部组成“全能”的班子,做到能位适应。 五、行政领导集团的气质性格结构 在气质性格结构上,应是由具有不同气质和性格的领导干部搭配班子,做到和谐团结,协调一致。 第三节行政首长负责与集体领导 一、首长制和合议制的含义 一般说政府的领导体制有如下两种典型形式。首长制是指政府机关的一切法定权力属于最高行政首长,一切问题由最高行政首长裁决,首长权力超过集体的权力,责任也归首长一人承担。在小生产条件下,社会生活和行政事务简单,政府管理可以单纯实行首长制。随着行政任务日益繁重,单纯首长制就不适应客观需要了。 合议制是指政府机关的一切问题均由该机关的全体领导成员以表决、投票等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合议制的最大优点是集思广益,分工合作。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含义 行政首长负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首长制,它是兼备合议制优点的首长制。其特点是责任明确,事权集中,分工合作,反应迅速,效率较高。这正符合行政管理应集中、迅速果断解决问题的要求。行政首长的职权是实现该组织承担的特定任务所必需的,是不容其他组织和人员代替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国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是30多年来行政管理中一系列教训的总结。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三、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管理 首先,行政首长大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 其次,行政首长是国家执行机关的负责人,其所行使的职权应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的体现。 最后,行政首长拥有最后决策权。但并非什么问题都可由个人决定。行使最后决策权是有前提的,只对行政会议讨出现分歧而一时又无法统一的问题,才由行政首长决定并负个人责任。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现代政府机关通常有若干个行政首长组成领导集体。为更好发挥行政领导集团的整体作用,要解决机制问题,即行政领导集团的内在工作方式、组成成员在管理活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要科学化。 行政领导集团各个成员要分清职责,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对会议决定负共同责任。最高行政首长主持工作,负主要责任。既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也对上一级机关首长负责。集体领导不能搞多头领导,大家都发号施令,似乎大家都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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