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和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