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法》考前大练兵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法协会 CIF
2.完税后交货
3.已装船提单
4.自主关税 协定关税
5.逆汇 顺汇
6.数量
7.《罗马条约》
8.两年
9.船舶保险单 货物保险单
10.合同终止
二、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4.B 5.D 6.A 7.D 8.C 9.A 10.C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ABD 3.BCD 4.ABCD 5.ABCD 6.ABCDE 7.ABCD 8.AB 9.ABCD 10.ABC
四、名词解释题
1.FOB: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此,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及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时,必须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的制度。
3.绝对配额: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一限制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方式可分为全球绝对配额和国别决定配额。
五、简答题
1.答: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价格构成。按CFR 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都与CIF术语相同。
2.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早含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法律条款的多边国际条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下列比正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1) 不择手段地对同行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活动。
(2) 在经营商业中损害同行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谎言。
(3)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以及用途的适应性或数量发生混淆的表示或说法。
3.答:在服务贸易谈判中,美国主张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强调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联系,把服务贸易作为关贸总协定范围的谈判议题,以此为基础实行整体互惠原则,用货物贸易的让步换取别国服务贸易让步;应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框架协议,GATT主要原则适用于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方面,服务贸易应包括尽可能广的范围。
发展中国家鉴于其在服务贸易上的劣势地位,坚持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自由化程度应取决于各成员的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应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阶段地开放市场。
服务贸易有自身特点,不应属于关贸总协定内的谈判议题,是与货物贸易不同的独立议题,差别待遇是服务贸易协议必要的组成部分,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别优惠,把国民待遇作为普遍性义务则不可接受。应明确服务贸易自由化不是谈判的根本目标,自由化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手段目的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助于其进入世界市场;服务贸易自由化应使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保持平衡,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应尊重各国主权、法律和政策目标。
六、论述题
答:由于对外贸易经营权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自由贸易的开展,而且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5 年内,实现外贸经营依法登记制。因此,外贸部决定首先在经济特区试行外贸登记制。1997年 1月22日,外经贸部发布了《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为过渡到外贸经营权登记制奠定了基础。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不含外资投资企业)。上述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并已投入生产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具有经营对外贸易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可向其所在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布《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不予登记,并在15日内退回申请,同时通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特区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范围包括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准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出口商品的出口业务以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十四种进口商品的进口业务。上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应在特区内的口岸报关,在特区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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