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答:社会主义道德同社会主义法律是相互作用的。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例如,我国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作出了--系列规定,把某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变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使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严肃执法。

    2.答: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个人和社会关系上,人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前者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前提,后者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手段和目的,即生存意义和生活目的。这两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人生价值的本质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是因为:

    第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价值创造,人们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是人们创造出来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有每个成员为它提供财富,社会才能根据这些财富的总和,扣除社会所需部分,然后才能满足每个人享受的需要。因此说,贡献是享受的前提。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就是从这两方面的结合来规定个人和社会关系的,并且把为社会、为人民尽其所能放在首位。

    第二,作为公民,在个人和社会关系上,必须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没有纯粹的权利,也没有纯粹的义务。

    第三,人生最崇高价值,是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做出页献。在我国,首先要为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人有所贡献才有权享受。只有为社会、为人民尽到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才有人生价值,才有理由要求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满足。这就是说,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以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为前提的。